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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罪名为讨论平台的反思与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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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以罪名作为问题讨论平台的现象,但是,由最高司法机关确定的罪名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大多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多罪一名”是我国罪名体系的显著特征,以罪名作为问题讨论平台会带来诸多理论上难以妥善处理的问题.在刑法学研究中,应当严格区分罪名和犯罪这两个概念.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讨论刑法问题的基本平台只能是犯罪构成而不是罪名,分析刑法问题的基本单元是“一个犯罪构成”而不是“一个罪名”.罪数中的“罪”是指犯罪构,成而不是罪名,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同一罪名”内的事实认识错误,罪过是犯罪构成的罪过而非罪名的罪过.

罪名、犯罪构成、罪数论、错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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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刑法解释学视角下‘确定罪名’制度的重构”;西南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的成果

2020-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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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002-896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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