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上诉制度多元化的建构路径——以认罪认罚案件为切入点
世界主要国家和国际公约为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确立了权利型上诉和裁量型上诉两种上诉制度.上诉权的本质是要求国家保障被告人获得上一级法院审查的机会,两种上诉制度都体现了保障审查机会的核心要求.上诉理由审核制是裁量型上诉的重要特征,它体现了被告人申请权和法院决定权的分离,既能确保被告人有机会获得上诉救济,也有助于防止滥行上诉、控制案件数量并维护第一审程序的中心地位.目前,在我国部分认罪认罚案件中,确立裁量型上诉和上诉理由审核制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未来,我国应综合考虑案件类型、刑罚轻重、认罪与否、一审程序等因素以及二审程序的价值取向和功能预期,探索构建二元或多元上诉结构,在上诉阶段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和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上诉权、上诉理由审核制、认罪认罚、审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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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202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刑事二审程序的多元发展和完善路径研究”的成果
2020-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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