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中混业“但书”规定之反思
中国金融立法以分业原则为指引,但该原则始终未得到金融部门法的完全遵从.金融部门法中逐步成型的混业“但书”已借助规范实践从边缘走向主流.内嵌概括授权、限制转介条款的复合性混业“但书”,与变动不居的国家金融政策、竞相割据分野的金融监管、追求效益最大化的金融资本,导致以其为依托的规范实践在目的、形式、内容上呈现出“三多三少一无”的失衡局面.与混业“但书”创设时相比,当下中国的金融监管格局、司法裁判环境尚未发生实质改变,且混业实践还对上述诸要素形成了惯性依赖.更重要的是,分业基础上的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统合变革,尚需以具有分业例外功能的混业“但书”为依托.因而,金融基本法律不仅应继续保留混业“但书”,还须进一步优化其价值功能、文本内容、条款结构,以应对竞相割据的金融监管、过度礼让的金融司法.
金融混业、分业原则、金融监管、但书条款、概括授权
41
D92;D9
2019-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2页
9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