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立法政策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提出并没有改变宅基地基本政策,没有改变宅基地是农民住房用地的性质.解决农民宅基地闲置和房屋空余问题,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不是单纯地对宅基地使用权赋权扩能的问题,而是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保障农户资格权和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等多方面的综合改革.改革的制度设计必须遵循基本立法政策,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不应单纯为宅基地使用权赋权扩能.对宅基地的客体空间范围应予界定,宅基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发展权应按照规划赋予农民集体,农民集体应当享有宅基地空间经营权.在农民房屋所有权变动中,因受让人不具有集体成员资格而发生的宅基地使用问题,在生活居住目的范围,应当由集体为受让人设定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在商住、经营范围,应当由集体为受让人设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农户资格权,应在农民集体所有权成员权中加以规定.
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空间经营权、宅基地法定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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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5
作者主持的2014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城镇化进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14SFB1006的成果
2019-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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