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分出物的自由原始取得
对自然资源分出物的自由取得,须通过私法上不同的所有权原始取得手段实现.针对仅在宪法意义上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但尚未成为私法上所有权客体的自然资源,可适用针对无主物的先占取得规则.针对自然资源已成为私法上所有权客体者,可适用不基于前手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意志的添附取得与孳息取得规则.劳动因融入前述原始取得手段而非为单独的原始取得手段.自然资源分出物自由原始取得应遵循“为生存而合乎自然标准和节俭”的取得限度、“为他人保留足够好和同样多”的取得机会、不违反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禁止性规定与公序良俗、不对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形成竞争性侵夺等限制性规则.自然资源分出物所有权原始取得自由本身并非私法上的绝对权与财产性权利,而应作为人格性法益在个案中被保护.
自然资源、先占取得、添附取得、孳息取得、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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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S157;F321.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南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项目
2019-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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