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
权属分歧现象是知识产权领域法律属地主义的体现之一,不符合全球化背景下法律普遍主义的发展趋势,应当在一定程度上采取单一准据法以适用于知识产品在各国的权属.从应然的角度来说,在知识产权的初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过程中,基于在先关系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则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权属普遍制的适用空间,这有助于知识产品的跨境流动和最大化利用.对于强行法范畴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则,则不存在权属普遍制的适用空间.现行国际条约并不妨碍权属普遍制的适用.如何确定权属普遍制中的单一准据法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选取规则的明晰化并在各国获得共识是权属普遍制有效运行的前提.解决权属普遍制和被请求保护国原则共存所导致的法律冲突,应当遵循被请求保护国对于本国知识产权归属规则享有最终决定权的准则,反致规则的适用内含于被请求保护国原则.
知识产权归属、法律适用、被请求保护国原则、权属普遍制
41
D923.4;F832.33;G250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18M640365
2019-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19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