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州县词讼积案与上级的监督
清代法律制度在要求州县官及时审结自理词讼方面,多有细致而严格的规定,但在基层司法实践中,自理词讼积压却异常严重.自清中期以降,历任皇帝在位时多发布各种上谕,催促各省高官监督基层官员及时审结案件.州县官必须按月向上级申送自理词讼清册,以供上司核查.就制度而言,州县官听讼面对知府、道员及省级官员等重重监督的压力.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多层级高压并未带来有效的监督效果.多层级监督体系效率低下,地方官之间基于利益合谋,共同规避中央的监督要求.上级监督州县官听讼明显具有“人存政举”的特征,统治者对导致词讼尘积的客观因素(如人口剧增、经费有限)视而不见.州县官处理命盗案件审转尚且顾及不暇,遑论自理词讼,因此词讼积压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清代、州县官、监督、自理词讼、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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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49;D691;D92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FFX017
2019-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173-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