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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的类型化——来自司法判决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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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项下公开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实践中对下游犯罪、“明知”的把握缺乏明确标准,并且对帮助行为本身较为关注.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应依其危害性和独立性进行分类,确立不同的入罪标准.对下游犯罪实行行为的促进作用程度与网络帮助行为的危害性、独立性直接相关,据此可将网络帮助行为分为三类:对下游犯罪实行行为有极大促进作用类;对下游犯罪实行行为有部分促进作用类;帮助下游犯罪前后期类.第一类对应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犯罪,第二类对应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犯罪,第三类对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第一类,可以独立评价帮助行为的危害性;对于第二类、第三类,仍要求对帮助下游犯罪应具备“明知”要素以及应查实下游犯罪的不法性.

网络帮助行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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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究计划2018YFC0830905”资助

2019-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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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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