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后的承包地法权配置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的重要方面,也是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三权分置”政策的指导下,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将承包地的产权结构确定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其中前者派生出后者;原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重构为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身份属性的用益物权,承包方可以出租(转包)、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他人派生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是市场化的财产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具有类似于物权的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均可充任抵押财产,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之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仅得以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价款优先受偿,不得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变价受偿.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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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F321.1;G647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6JJD820013
2019-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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