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占有即所有”原理批判及权利流转规则之重塑
金钱的高度可替代性并不必然排除其特定性,而金钱之特定包括物理特定和价值特定两个层面.“占有即所有”原理毫无节制地保护金钱的后续受领人,也不当保护了占有人的债权人,其流通保护功能可为善意取得制度所替代.金钱占有移转时,原权利人之物权只能依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而消灭,但金钱占有非因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而移转时,原权利人也将因金钱丧失其价值特定性而失去物权性保护.原权利人与占有人的金钱混同后,若能确定原权利人的金钱价值仍为占有人支配,则价值特定性犹存.若混同金钱全部消耗,则价值特定性丧失.若混同金钱部分消耗,推定原权利人的金钱价值按比例减少.为合理平衡原权利人和占有人之债权人的利益,当混同金钱或其替代物价值降低时,原权利人应通过拟制信托按比例分享混同金钱之价值.价值升高时,原权利人应基于优先权回收其金钱价值.价值恒定时,可选择拟制信托或优先权对原权利人进行物权性救济.
金钱、占有即所有、权利流转规则、价值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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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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