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有限排他权的基础理论
人类社会进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大规模数据集合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诞生于“小数据”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满足了数据产业的基本需求,但还是留下了一些空白.处在公开状态的没有独创性的大数据集合缺乏具体的法律保护手段.为了避免这一领域的市场失败,同时避免限制公共领域的行动自由,应当为耗费实质投入并达到实质规模的大数据集合设置有限排他权,即公开传播权.这一保护机制既能够满足数据行业的需求,又能够兼顾后续数据利用者的利益,不会损害著作权法等法律所维护的公共政策.
大数据、知识产权、公共领域、公开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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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课题2015THZWYY01
2019-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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