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一般条款的建构路径
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与标准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先以伤害与工作之紧密关联为指引,形成类型化列举,后辅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形成“列举+兜底”的典型结构.但该兜底条款因缺少能够援引的对象而无法适用.最终使该条变为严格列举,时常因遗留漏洞而陷入过宽或过狭之困,亟需借一般条款之开放性、包容性来加以弥补、矫正.此一般条款,仍需以工作关联性为核心,既可采高度抽象的“大一般条款”模式,以“其他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事故伤害或疾病”来替代现有兜底条款,同时解决拾遗补缺与整合资源两大难题;也可暂借《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之动态化解释,形成要素确定型“小一般条款”.后者在基础性评价的清晰度以及要素涵盖的全面性、抽象性上略有不足,可做短期过渡使用.前述两种一般条款在具体适用时,均需对所有工作关联要素为整体考量,以其互动及总量平衡为基础做出判断.
工伤认定、一般条款、工作关联、48小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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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55;D630;G64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195
2019-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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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