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诉讼的制度构建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系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为中心构建的,行政协议引发的争议原本难以进入受案范围.通过将行政协议拆分为“行政行为”和“其他协议行为”两个部分,行政协议中的“行政行为”部分得以进入行政诉讼.此种做法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争议的部分解决,却无法得到行政法学理的支撑.行政协议与行政行为同为行政机关的活动方式,二者之间应是并列关系.认清行政协议与行政行为的关系定位,是构建行政协议诉讼制度的关键性前提.我国尚未有实体法对行政协议及其制度构建作出明确规定.先期对行政诉讼制度加以调整,借助“行政争议”而非“行政行为”界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助于缓解当下制度设计与学理之间的紧张关系,为未来行政协议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必要的制度空间.
行政协议、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协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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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同时也是“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资助项目DSJCXZ180302的研究成果
2019-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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