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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融资语境下股与债的界分

引用
虽然股与债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且公司法与合同法确立了关于股与债的不同规则,但在企业融资的经济现实中,股与债常常被混合使用.就经济实质而言,普通债权人的权利不过是一种相对于担保债权人的买入期权,而股权是一种股东对普通债权人的买入期权.在此意义上,股与债不过是公司融资交易中的两个有名合同.在这两个有名合同之间,存在数量众多、类型丰富的无名合同.在不违反借贷管制、利息管制、公司资本管制的前提下,这些无名合同不应被认定为无效.在定性上,是否参与全部利润的按比例分配,是区别股与债的关键要素.而单纯拥有组织法上的投票权、董事委派权、利润分配权甚至有名义上的股东资格,都不宜作为将债权认定为股权的充分依据.现行法僵硬地区分股与债的做法,往往会导致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错误解释,并不恰当地破坏当事人之间原来自愿设定的风险分配.尊重当事人关于股债安排的自由约定,不仅适用于公司融资交易,也适用于非公司法下的各类合同,如担保交易和具有分担风险属性的借款交易.

股权、债权、企业融资、明股实债、公司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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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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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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