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形式与合同的成立
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成立是决定合同是否及何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性环节.在对“要约一承诺”缔约模式作出具体规定后,我国合同法还为应采取书面形式或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确立了特别的合同成立规则,如“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及“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系统地看,这些特别规则不仅在法学理论、法律逻辑及规范体系上存在明显缺陷,而且在交易实践中引发合同“倒签”、交易机会主义等不良现象.对合同形式自由与形式强制之间的关系、签字或盖章的规范意义、法定书面形式的构成要件及不遵守书面形式的法律后果缺乏深入、系统的理解,是形成立法瑕疵的主要原因.民法典合同编有必要对书面形式与合同成立之间的规范关系设计新的构造.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形式、形式自由、形式强制、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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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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