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的行政法反思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是对行政规制失灵的回应.该制度在激励私人参与公共规制的同时,也带来了过度的、缺乏效率的诉讼,导致法律规范当中不合理、不一致和表意模糊的内容被高度滥用.为此,司法系统需要发展和提高调控私人行动的技术与能力.我国过去偏于倚重行政规制,在此背景下引入惩罚性赔偿,需要在制度设计层面作大量精细化处理,确保惩罚性赔偿与既有行政规制体系的功能相协调,并在制度演进过程中兼顾彼此.
行政规制、惩罚性赔偿、职业索赔、请求行政机关履职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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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D630.1;TS102.22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ZDA018
2019-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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