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构成要件理论的反思与再造
税收构成要件不仅具有构成要件的普适性能,而且保有税法学科的独特秉性.这一复合性特质使其内生税收法定、法益保障和税际识别三大本体机能.然而,税收构成要件基本概念、范畴与合理的逻辑结构缺失等体系缺陷致使其本体机能不断弱化,已然偏离了税收构成理论预设的轨道,使其指引税收法治建设的工具价值大打折扣.以可税性阶层与应税性阶层为体系驱动,以定性构成要件与定量构成要件为阶层分解,以定性要素系统与定量要素系统为具体展开,以可税阻却事由与应税阻却事由为体系补足的阶层税收构成理论,应当作为税法体系建造与实务推进的基石理论和基准范式.税收立法、税法实施和税法解释均可围绕可税性识别和应税性计量两大阶层展开.
税收构成要件、阶层税收构成、可税性、税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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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F812.42;TU201.6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FFX006
2018-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109-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