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与市场竞争关系之反思与修正
将商标定性为传递来源和担保质量的信息工具,并以此作为建构当代商标法的规范性前提,导致商标法在制度设计之初缺乏对商标使用是否会产生市场力量的考虑.从动态的、市场的视角,商标本质上更是一种竞争工具.对商标的使用可能产生市场力量,该市场力量是法权形式与经济优势有机统一使然.个中的法权采用了财产权的进路,其经济优势则来源于对消费公众心理上的吸引力.当商标法所赋予的法权外衣与消费公众的识别行为不一致时,现有的制度可能招致限制竞争、垄断寻租及信息压缩等后果.这背离了保护商标以解决市场失灵、促进交易以及最大化消费者福利的初衷.商标法应当在静态效率与动态效率之间取得均衡,在减少对消费者的欺诈等机会主义行径的同时为竞争者进入市场从事竞争提供制度空间,以促使公益与私利的交流与相互增益.权利内涵的闭合与合理使用的开放有利于解决该问题,避免进一步的系统性风险.
商标、市场力量、权利限制、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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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0.9;D923.43;F76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BFX105
2018-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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