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脉络
民法总则第3-9条列举了权益保护、平等、私人自治等八项基本原则.藉此,民事立法者以十分直观的方式表达了其意欲追求的基本价值观念或理想的社会生活蓝图.这一立法也提出了需梳理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脉络之棘手且重要的问题.民法基本原则可分为旨在实践个体性价值的基本原则与旨在实践社会性价值的基本原则两大板块.其中,权益保护、形式平等、消极自由、形式公平等具有融贯性的个体性基本原则,构成民法上最稳固、坚硬的部分,应严予坚守,以维系民法之不堕;诚实信用、合法、公序良俗、环保等社会性基本原则,是民法上柔软的部分,具有弹性与灵活性,以使民法能适应社会变迁之需要.这两者共同作用,型构出民法之整体图景.共同作用的方式并非静态的凝固不变,而是动态的相互协作,即不仅相互补充亦相互限制.个体性基本原则相较于社会性基本原则具有初显优先性,即在初步判断上,个体性基本原则具有更大的分量或权重,但此种判断嗣后可被基于更充分理由的论证所推翻.
民法基本原则、个体性价值、社会性价值、科学研究纲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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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8FXA004;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DSJCXZ18030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的成果之一
2018-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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