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为作为证明方法的“印证”辩护

引用
我国理论界围绕印证证明模式展开了诸多讨论,但对于印证的内涵、理论基础、必要性、前提条件等问题,还存在诸多模糊和误解之处.有鉴于此,应对印证概念作进一步具体化的界定:其内涵大于“一致性”但小于“蕴含”,相当于“相互符合”.印证作为一种证明方法,其理论基础是证据整体主义和作为“真”之标准的融贯论,而不是作为“真”之定义的符合论.鉴于人类的认知限度,印证是我们评价证据的必要手段,这一点也得到了心理学实证研究的支持.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印证方法具有生物学和心理学意义上的必然性.印证方法的有效应用,取决于其前提条件是否得到满足,而很多所谓印证规则的负面效应,恰恰是由于没有满足适用印证方法的前提条件所致,而不是印证方法本身所致.

印证、证明方法、整体主义、真、融贯论

46

D922.294;B84-09;R395.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2018-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21-36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研究

1002-896X

11-1162/D

46

2018,46(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