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据使用
生效裁判事实认定的预决性证明效力,与既判力、争点效等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刑民交叉案件中,预决效力及证据使用制度的设置,应考虑司法的统一性与诉讼的独立性、效率与公正、刑事优先与民事诉讼自身规律等因素,同时注意我国司法制度与诉讼机制的特殊性.应确认刑事生效裁判事实认定的特别效力,但要受制于“必要事实原则”与“确定事实原则”.民事生效裁判可作为书证,交由刑事法庭判断并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刑事法庭判断民事诉讼判定的同一事实,应慎用“穿透原则”否定其合法性及有效性,即使否定亦应采用适当方式.对于特殊类型案件,刑事法庭应将民事诉讼判定的事实作为预决事实.对于证据交互使用,应区别裁判已生效与未生效、定案根据与非定案根据、人证与物证等不同情形进行处理.民事诉讼使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人证,应遵循民事诉讼规律.对讯问、询问笔录、鉴定意见均应依法审查,注意证据方法与证据形成要素而作适当使用.
刑民交叉、事实认定、预决效力、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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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双一流”专项资助
2018-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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