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州县讼事中的国家与个人——以巴县档案为中心
学界以往比较强调社会与国家在清代纠纷解决中的互动,对国家与个人关注不多.在清代州县讼事中,“状不轻准”是国家的基本立场,词讼的开启主要依赖于个人的艰难行动.当讼事进入候审以后,可能会因国家的消极理讼而陷于停滞,但个人仍试图通过诉禀对抗来推动诉讼进程.在讼事的审断阶段,国家往往希望“一讯而结”,倘若个人对讯断结果不满,会拒绝具结,进而复禀乃至上控.但是,这类再审的请求同样会受到国家的压制.由于讼事对国家和个人而言,都是一种“不能承受之重”,所以,在争讼的任何阶段,个人都没有停止和息的努力.一旦成功,国家也会乐观其成.国家对讼事的压制和消极,与个人的困难和积极,共同构成清代州县“压制型诉讼”的一体两面.“压制型诉讼”的解说,一方面意在强调清代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容高估,另一方面也在提示国家的司法能力应该更加强化和开放.
讼事、州县、国家、个人、压制型诉讼
40
司法部项目“清代州县的司法运作实态研究”16SFB3007;中国法学会课题“清代州县司法中的社会力量与国家角色”CLS2017D20的成果
2018-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171-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