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名称的多重功能与多元保护——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3项
作为文化创意领域重要的商业标志,作品名称发挥着微妙的标识作用,牵涉多重复杂的权利关系.申言之,如能发挥标示和区分特定作品的功能,作品名称宜受标题权保护;尚若实际起到标识作品出处的作用,作品名称又可纳入商标保护范围.而对于名作名篇,作品名称还具备宣传促销功能,其商品化权亦当受到法律调整.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前,中国法律只能比照“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给予知名作品名称极为有限的保护,较之欧美法律尚存不小差距.这就决定了,一方面,在中国本土,作品名称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在海外市场,中国企业维权和规避法律风险的能力又会明显不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在我国引入作品名称保护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虽然其第6条第3项最终只明确提及“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但其列举式立法模式和第4项兜底条款,为给予曾出现在修订草案中的“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标识”和图书、报刊、电影、软件、游戏名称和标识的适当保护预留了合理空间.就短期而言,可在后续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第6条第3项,建立更具针对性的作品名称保护制度;从长远考虑,则应同时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将作品名称纳入商标法的调整范围,正式确立标题权.
作品名称、标题权、商标权、商品化权、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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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3;G230;J60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BFX114
2018-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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