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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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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个人信息均属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对非敏感个人信息提供侵权法保护不会阻碍信息流通.侵权法对个人信息提供两种保护路径,即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网络信息侵权条款及其司法解释,以及同法第6条过错侵权条款配合民法总则第111条.个人信息侵权各项构成要件应适当缓和,如承认若干新型损害、建立三元归责原则体系、复数控制人场合设立因果关系推定等.在个人信息侵权救济方面,重视更正、停止处理、删除、数字加密等预防性责任方式的运用.关于金钱赔偿,应在(过失)帮助侵权、不确定因果关系等场合下新增连带责任规定,并将安保义务及其被违反所导致的补充责任予以扩张,以适用于作为虚拟场所管理人的数据存储者.在泛实名制的背景下,我国应选择更接近于欧洲的信息保护模式而非美国模式.

个人信息、侵权法、构成要件、预防性责任、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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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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