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答辩制度之构建
罪状认否意义上的被告人答辩制度尚未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计完成,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下的程序分流机制令庭前被告人答辩制度之构建成为必要.被告人答辩制度应为庭前会议的一种制度配套,其所寄身的程序空间应与庭前会议合二为一.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背景下,被告人答辩的对象已经不再局限于公诉事实,而是扩大到了量刑建议.被告人答辩的基本功能在于程序分流,其本质上区别于具有证据属性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有罪答辩并不免除控方的证明责任,亦不能限制法院的实体裁判权,因此与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形相近而实相远.在标准化的基础上,可将我国被告人答辩的类型分为认罪答辩、无罪答辩、拒绝答辩、轻罪答辩以及承认案件事实的答辩.对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应当进行前提性的事实基础审查,并确保被告人答辩的自愿性与正当性.
被告人答辩、罪状认否、有罪答辩、程序分流、认罪认罚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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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F7
2017-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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