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因果关系判定的规则体系
保险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只涉及责任成立的问题,而同责任范围并无关联.在因果关系能够确定的情形下,应当在类型化基础上适用不同的因果关系判定规则.前后相继型因果关系是英美法中适用效力标准的主力近因规则的前提.同时作用型因果关系中,进一步区分同时独立作用型和同时协同作用型两种型态,前者宜以充分条件为判定规则,后者应以条件说判定因果关系,但由于条件说无法在积极意义上肯定保险责任的成立,故需结合其他责任判断要件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介入其他因素型因果关系中,应考察介入原因力得否中断先前因果关系发展型态.在因果关系不明的情形下,应考察当事人对因果关系不明的可归责性,在此基础上借举证责任解决保险责任承担问题.若双方对于因果关系不明均不具归责性,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判决保险人按照相应比例赔付.保险人责任承担的判断以保险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为基础,但仍须结合其他因素认定.
保险法、因果关系、近因规则、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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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F832.39;TP311.56
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17-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129-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