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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法

引用
古海法和中世纪海法是调整航海贸易中发生的民事、行政、刑事关系的习惯法.自体性是海法最为本质的特征,其根基在于海法渊源上的习惯起源性和内容上的规范关联性,决定因素是海洋环境的特殊性和海上活动的共通性.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将海法肢解纳入陆上各法律门类,导致理论和实践的缺位与误解.英美法系国家则通过以判例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构建,辅以衡平法,有效地维系了海法的自体性特征,促进了国际海事法律的发展.当代海法自成独立体系具备自发秩序的理论基础,符合其超越陆法与国内法约束的系统特性,是中国在“海洋世纪”推进功能立法的战略需求.新时代背景下,中国海法迫切需要创新.创新路径首先是立法创新,通过立法技术和立法组织方式创新促进海法独立体系的构建,以体系化的海法规范全面彰显海洋权益;其次是司法创新,扩大海事法院管辖范围,逐步实行“三审合一”,设立高级海事法院;最后是创建独立的海法学学科,培养面向海洋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海法、自体性、海法典、三审合一、海法学

39

D912.102;G642.0;B565.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BFX193

2017-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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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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