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机制的实证研究
实证分析发现,将刑法第48条的有关规定理解为“责任刑情节决定是否判处死刑,预防刑情节决定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学术观点与司法实务的死刑裁量实践不符,基于此提出的死刑司法控制方案的理论基础和实际功用值得怀疑.现阶段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更可能是一种减法机制:对于有死亡结果的案件,原则上判处死刑,但有足够从宽情节的,不判处死刑;对于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原则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有足够从宽情节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为实现死刑的司法控制,须将死亡结果作为判处死刑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变减法机制为加法机制,建立严格的死刑从严情节体系和指导性的死刑从宽情节体系;对于有死亡结果的案件,原则上判处死缓,仅对其中有死刑从严情节的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无死刑从严情节但有死刑从宽情节的案件,不判处死刑;对于同时存在多种量刑情节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实证分析和刑罚理论的指导下决定刑罚.
故意杀人罪、死刑、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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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2017-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51-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