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类型化视角下的举证责任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环境法学和侵权法学理论界存在争论的疑难问题.虽然立法已经明文规定,然而司法实践中却常出现直接或间接违背立法的现象.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这一概念本身的模糊认识是导致理论争论和实践矛盾的重要原因.在英美法对因果关系所作的一般因果关系与特定因果关系两分法的基础上,根据科学认知难度可进一步把一般因果关系分为三种类型:常识型、科学确定型和科学不确定型.只有科学不确定型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才应由被告承担.根据污染物致害的时空顺序,可把特定因果关系分为到达的因果关系和致害的因果关系,而致害的因果关系则可根据证明的需要区分为暴露的因果关系和真实的因果关系.到达的因果关系之举证责任,根据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应由被告承担.致害的因果关系中暴露的因果关系之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真实的因果关系之举证责任则由被告承担.
一般因果关系、特定因果关系、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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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TS9
2017-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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