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裁判的社会效果:1983-2012
在最高人民法院描绘的法治蓝图中,追求裁判的社会效果无疑是最具中国特色的司法政策之一.“社会效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上世纪80年代初司法职能转型时期提出的概念,其含义随公共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创造这一弹性概念,旨在构建公共政策的司法转介机制,借此将党和国家的公共政策输送到司法审判过程.贯彻公共政策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之一,但三十年的政策实践表明,最高法院的政策表达和下级法院的实践方法均亟待规范化.政策话语的严谨表达固然可减少误解,却无法化解裁判方法上的随意性和去法治化风险.这一问题的解决,必须在方法论上坚持法律教义与政策资源在司法裁判中的“体”“用”格局,确保在法教义体系内进行政策权衡和结果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社会效果、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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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17-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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