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刑法的扩张及其限度
预防刑法是刑法开放发展、适应社会变迁的产物,它表现出与传统刑法的结构性差异.预防刑法在我国已由碎片化条款转变为类型化立法.刑法中的“秩序安全”具有双面含义,预防刑法追求对法益侵害的事先预防,实现有效的社会控制,却隐含着扩张和模糊刑法干预界限的风险.刑法立法的预防转向是现代社会法律整体价值立场转换的一个具体面相,未来我国预防刑法的发展不可避免,如何防范预防刑法对法治的解构是一个重要问题.限制预防刑法需要从宪法和刑法两方面进行.对于刑法立法而言,关键在于确立法益侵害危险的规范构造,坚持刑法的谦抑性.
预防刑法、刑法立法、风险社会、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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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3.5;F293.3;C912.8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BFX051
2017-08-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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