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与民法知识谱系的分立
作为一种独立的范式,家庭法是被人为创造的.此范式意义上家庭法的生成与民法科学的发展如影随形.民法的科学化从一开始就具有明显的财产法指向,家庭法实际上被排除在外.虽然家庭法的权威性来源经历了从专制的自然伦理秩序到由人权和基本权利所构成的客观价值秩序的转变,但其言说方式的形而上特征依然存在,由此区别于民法科学中那种建立在体系融贯性基础之上的论证.在此过程中,以比例原则为核心的价值体系思维方法被引入家庭法.现代家庭法将其科学性诉求转向了形而下的经验主义,表现出对社会科学的高度依赖.这一伽利略传统的科学化进路与民法所秉持的希腊传统科学化进路存在明显的区分,形成了民法思辨实证主义和家庭法经验实证主义的分立.无论是在形而上还是形而下层面,家庭法都呈现出了明显的开放性特征,与外部知识体系存在高度的牵连.家庭法与民法知识谱系上的分立决定了民法典中财产法与家庭法“法律构造艺术”上的分裂.我国家庭法的知识转型已经初露端倪,但步伐明显慢于民法.
知识谱系、民法、家庭法、科学、人权、范式
39
D923;F29;F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ZDC018
2017-08-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5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