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潜在共有
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应该解释为潜在共有.就夫妻内部关系而言,采取潜在共有理论可以彻底解放夫妻间的财产分配规则,避免受到财产权取得规则的不当干扰,有利于进行精确化的价值判断.就夫妻对外关系而言,采取潜在共有理论可以避免夫妻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危害交易安全.在潜在共有理论下,“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中的登记在夫妻间只有“偏好推定”作用.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4项、“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都是与夫妻共同财产制无关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现行法对于共同债务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模式应予肯定,但是在风险控制的力度方面还有完善空间:应该肯定夫妻间的追偿请求权,并区分内部和外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范围过窄,应该扩张为“夫妻共同从中受益的债务”;非举债方承担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应该限缩于共同财产以及离婚时从共同财产中分得部分.
夫妻共同财产、潜在共有、夫妻共同债务、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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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2017-08-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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