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适用的冲突正义——以法律关系本座说为中心
将冲突正义的内涵设定为判决一致,不仅存在着实践中的困难,而且其作为外在工具性价值难以为双边冲突规范体系提供充分的正当性基础.将冲突正义理解为适用空间上最好的法律,也难以避免进一步的质疑.因此宜回溯到法律关系本座说,在萨维尼的私法体系、历史法学以及康德道义论伦理观等编织而成的整体脉络中探究冲突正义的内涵.对人的平等对待和自由意志的尊重构成了萨氏涉外法律适用的价值基础.自由和平等价值依赖于以罗马法和基督教为支柱的国际法律共同体的预设.伴随欧洲民族国家法典化进程和基督教的式微,冲突正义也面临着挑战.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社会行动的复杂性以及与之相伴而生的主体行为的偶然性,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合作体系.国家无法在所有的涉外民事关系领域主动地发挥参与和塑造功能,难以全面构建实质性公正标准并依其型塑主体的行为方式.秉持平等和自由价值,通过发现当事人自愿遵循或者经过商谈后合意确立的规范体系,可以实现当事人“期望的期望”的契合和相互调适.
冲突正义、判决一致、自由、平等、法律关系本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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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7;B978;D033
教育部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庆市博士后科研项目;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重点项目
2017-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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