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历史变迁与现代运用
在我国对规范说的理论继受和实践继受的过程中,具有实在法依据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遭受了严厉批评.通过统合古典罗马法的两项证明责任规则,优士丁尼时期的法学家抽象出“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该规则基于“诉—抗辩”结构分配证明责任.注释法学家将“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曲解为消极事实理论,但他们完善该理论的方式表现出回归罗马法传统的倾向.“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在欧陆法典中获得普遍采纳,但“诉—抗辩”结构在主观权利体系下遭到瓦解.规范说是罗马法传统中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现代运用,因为它的“基础规范—相对规范”结构为“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提供了新的解释模式.我国证明责任学说应当重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理论脉络,梳理它与规范说的内在联系,在解释论上化解二者之间的法律适用冲突.
谁主张谁举证、消极事实理论、规范说、证明责任分配
39
D925.1;C93;D69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ZDC018
2017-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107-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