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问题,学界和实务界多围绕履行利益、信赖利益、直接损失等概念展开分析,争议不断.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制度目的,因委托的有偿与否、任意解除权发动主体的不同而不同,在损害赔偿范围的考量上亦应注意到此等差异.委托人任意解除时,受托人就事务处理存有自身利益的,无论有偿与否,此等利益的损失应纳入合同法第410条意义上的损失的范围.委托人任意解除有偿委托的,可归入因可归责于债权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受托人可依风险负担规则请求将来报酬并作相应扣减,此等报酬并非合同法第410条意义上的损失.受托人任意解除无偿委托,可参照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时的处理,赔偿委托人受损的信赖利益.受托人任意解除有偿委托的,受托人并不承担拒绝履行的违约责任,应区分是否得以采取替代措施,分别承担因解除而增加的费用的赔偿或者是因解除而无法继续该事务处理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在需要作出特别政策考量的消费者合同、类似劳动关系的委托合同等领域,则结合相关政策要求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作出限定或扩张.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损害赔偿、受托人利益、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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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TP311.13;F270.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2017-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7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