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决定不是终裁行为——以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为中心
由于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决定涉及过多的不稳定因素,因而,现行司法实践偏爱于借用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的法解释通道,将其认定为终裁行为,从而拒绝对其展开司法审查.这种立场非但获得了强势的判例支撑,也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答复的肯认.但是,将土地征收决定认定为终裁行为只是对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的类推解释,既与设立设定终裁行为的基本法则难以融通,也应当在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迅速加以撤除.从根本上来说,土地征收决定不可能是终裁行为.
土地征收决定、行政机关最终裁决、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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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F321.1;F293.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CFX021
2017-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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