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新刑律》编纂过程中的立法权之争
以《大清新刑律》的编纂为视角,晚清新政中的立法权之争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修订法律大臣与法部、大理院关于法律起草权之争,第二阶段是宪政编查馆与资政院关于法律考核权与议决权之争.立法权之争的背后受到法政机构权力之争和礼法之争双重因素的影响.在权力之争中行政权虽然势大并试图控制立法权,但双方在一定程度上仍能够自我克制.论争明确了法政新机构的职能与权限关系,基本维持了晚清预备立宪的秩序,具有积极意义.法政机构的论争可以出现妥协结果的原因,在于更高权威的存在与法政新机构中关键人员的一身多职.
立法权、行政权、《大清新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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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90;G256;D92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法学会项目
2017-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19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