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权研究
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异议权是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指责受诉法院及对方当事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进而主张其无效的权利.程序异议权确立的依据在于保障民事诉讼程序合法、妥当地进行,维护诉讼程序的安定.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程序异议权,迟延行使将会导致程序异议权的丧失.当事人可以舍弃程序异议权,但仅限于针对主要或专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便利等程序利益而设的具有私益性质的诉讼程序规范所规制的诉讼行为.当事人舍弃程序异议权与程序异议权的丧失具有同一法律效果,即违反了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由于当事人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放弃异议而使得所存在的程序瑕疵予以消除,并成为自始有效的诉讼行为.
程序异议权、程序利益、瑕疵治愈、程序安定、诉讼经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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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7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技函”2013” 26号的研究成果
2017-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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