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警察概念的变迁
“警察”一词是公法上重要的基础性概念.在德国和日本,“警察”在公法上可以指代某种国家活动,但概念的外延在历史上发生了转变.当代德日的警察法理论分别确立了实质的警察概念与形式的警察概念、关于警察的“实定法上的概念”与“学问上的概念”的二元构造.警察概念在这两个国家的变迁史可谓殊途而同归.近代中国的公法学说受日本学说的影响,将警察视作某种统合性的国家活动;新中国的警察概念则展现出了泛政治化、身份化的状况,从而仅用来指代实定法上的“人民警察”,警察概念的统合性功能就此缺失.由于统合性的警察概念有助于确定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能够为判断行政裁量权收缩提供类型化标准,能够为行政权介入私法领域注入正当性要素,并有助于塑造宪法判断的基准,有必要在公法及公法学体系中重新引入统合性的警察概念.
警察权、警察行政、秩序行政、警察法、警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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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4;C0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号20720171006;是厦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校长基金·创新团队”课题“法理学前沿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7-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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