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邦国的法秩序构建:以新出金文为中心
受资料限制,以往学界对西周时代王畿之外的邦国法秩序知之甚少.近期公布的山东、山西、湖北出土之金文资料,为探讨相关问题提供了线索.将这些铭文信息连缀起来可发现,周人在邦国法秩序构建中恪守其“收放界限”,并未将自己的法度全面移植,而是各依其便,甚至主动学习土著部族的制度.与之相应的是,王朝的司法力量会积极参与到邦国的法秩序构建中.当邦国内部秩序被破坏或出现不稳定迹象时,周王或者体现周王权力的执政大臣会担任审判官的角色,通过审判权力重新恢复其内部秩序.在以法律手段管控异族邦国时,王朝侧重“司法手段”而非“立法手段”,即通过充当裁判者的角色确立王朝的权威,而并不倾向强加周人法度于异族.是为西周邦国法秩序构建的基本特征.
西周邦国、法秩序、立法、司法、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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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TP391;K22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BFX018
2016-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9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