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移送背景下控方卷宗笔录在审判阶段的使用
2012年刑事诉讼法重新确立了全案移送制度,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目标向着更为务实的方向调整.但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示控方全案移送的卷宗笔录在审判阶段应如何使用.正确的做法是:庭前审查与庭前准备这两个程序环节,应主要依托控方卷宗材料来展开,强化庭前审查的实质性与庭前准备的充分性;而法庭审判一旦正式开启,则应严格贯彻直接审理原则,控方卷宗笔录仅能在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当前需要极力避免的一种错误做法是:在开庭之前禁止法官阅卷,在庭审过程中则对包括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在内的诸多彰显直接审理原则之要求的规定作限缩解释,从而将卷宗笔录作为法庭调查的主要对象.
全案移送、预断排除、庭前审查、庭前准备、直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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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一般项目“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行政执法证据准入问题研究”CLS2015C50的成果之一.
2016-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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