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性解释在我国法院的实践
我国法院尽管不以宪法作为直接的裁判依据,但法院对个案正义的追求还是为合宪性解释提供了相当大的存在空间.立法具有一般性,难以顾及社会生活的诸多特殊之处,因此难免在适用时发生个案裁判不公的问题.法院出于个案正义的考虑,会在裁判中对法律进行文义转换,或者放弃对法律的通常解释而选择一种不常见的解释方案.这个过程实质上就是合宪性解释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不赞成司法裁判直接援引宪法,但裁判过程中对法律文义的转换或者解释方案的选择,在客观上需要法院以宪法作为论证依据.诉诸宪法毕竟要优于诉诸公平正义的抽象观念.通过将个案正义的判断问题,转换为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是否与宪法相冲突的问题,合宪性解释既能为司法造法提供宪法上的正当依据,也能对其予以宪法上的控制,有助于裁判的规范化.合宪性解释还能弥补我国合宪性审查体制的制度性缺漏.
合宪性解释、漏洞填补、个案正义、违宪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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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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