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技时代民法中人的主体地位构造基础
近现代民法中人的主体地位是以植根于启蒙哲学的二元对立思维下的单向度的理性人为构造基础.在经历了历史的检验之后,这种理性人观念所固有的弊端已充分显现,并因此受到了各方批判.生命科技的发展则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状况.为回应时代发展需求,民法应更新其所持的人的本质观,建构一个在价值质引导下的兼顾人的生物质、精神质、社会质和历史质的整全的人的本质观,并以此为基础来更新人的主体地位构造模式,将人的身体所具有的各项价值(本体价值、工具价值、关系生成价值和目的价值)和类的人性尊严原则对各“涉身性”人身权(含人体物权)行使的统制作用融入其体系,同时对一些与人身有关的法律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
民事主体、人格、人体、理性、人性尊严
38
2016-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2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