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冲突、紧急避险与责任阻却
生命冲突中的杀人行为要么违法,要么因成立紧急避险而被正当化,不可能处于“法外空间”之中.根据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条款,公民的生命在价值上不得以质量或者数量为标准进行比较.但是,生命冲突中双方生命的值得保护性却可能存在差异.以紧急权体系为分析框架,当冲突一方属于紧急状态的引起者时,其生命的值得保护性会降低,这就为防御性紧急避险中杀人行为的正当化提供了可能;而以攻击性紧急避险为表现形式的杀人行为,则只可能成立责任阻却事由.
生命冲突、紧急权、防御性紧急避险、攻击性紧急避险、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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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H195.3;B84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CFX036
2016-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3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