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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续造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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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化为市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安排提供了无限的可能性,相对安定的税法不可避免地滞后于社会发展.由于缺乏明确的税法规则的指引,为确保课税公平,新型交易的税收待遇不得不由税务机关在个案中予以裁量.但主要甚至完全仰赖于裁量解决新型交易的课税问题,并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在新型交易尚未被市场广泛、普遍地接受的情况下,立法者可以选择以标准的形式对这一征税事项作出规定.在标准规范之下,税务机关对新型交易的征税作出裁量决定,所形成的先例可以为这一征税事项严格规则的制定提供必要的经验积累.但在社会高度流变的背景下,受限于立法技术、税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等因素,新型交易的征税事项的规范形式实现从标准到严格规则的演进将是漫长的过程.

税收法定主义、税法漏洞、法律续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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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F270;F812.4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首批青年拔尖人才科研支持计划

2016-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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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002-896X

11-116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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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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