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效力和违约救济的实证考察与应然路径
欧陆法上的预约是给那些经法院判断后当事人承诺最后交易的诸如认购书之类的初步(中间)协议贴上的一个标签.合同法的目标是执行允诺,保护当事人基于合意的期望.对于约定有将来订立合同条款之协议(无论是否称之为预约合同),法律效力可能是应当缔约,也可能是善意磋商.法院应当区分事实,以探究当事人真意为出发点,既不能任由当事人违反当初的完成交易之承诺,也不能施加给当事人从未允诺的强制缔约责任.对于违约救济,也应根据法律效力区分对待,前者救济应同本约,后者守约方只能请求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且一般情况下不应给予机会损失赔偿救济.
预约、本约、信赖利益、机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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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G633.8;F299.2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16-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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