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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债编体系构建中若干基础关系的协调——从法国重构债法体系的经验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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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编纂民法典需要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已自成体系的现状下重构债法规范体系,协调若干基础关系,包括将法律行为还是合同作为规范的中心,债法总则应否与合同法总则并存,如何处理不同原因所生之债的特殊规范与共同规范的体例关系,如何安置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等债的渊源等问题.这也是以法国民法为代表的欧陆法系在重构债法体系时所面临的难题.2016年2月,法国债法改革重构了法国民法典的债法体例,为中国立法提供了参考范例.法国债法的新体系以合同规则为中心,其规范准用于其他法律行为;债法一般性规则从合同规范体系中分离出来,设立债法通则;债法体系按照“债之渊源”、“债之通则”、“债之证明”以及特别合同的顺序展开;“债之渊源”囊括合同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债的渊源(无因管理、非债清偿与狭义不当得利三种传统的“准合同”)规则.这一立法经验凸显了债的渊源在债法体系构建中的主导地位以及合同中心主义.

债法总则、债的渊源、法律行为、法国民法典、法国债法

38

D923;F272.92;G804.8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16-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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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002-896X

11-116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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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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