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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的宪法学透析

引用
构想中的民法典具有一定的政治性,其有关“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立法依据条款即隐含了一种“政治教义宪法学”式的幽思,并由于中国迄今未能对于宪法和民法的基础性价值原理究竟应当为何作出深入讨论和根本决定,其存在徒具象征意义,更优的替代性或补强性方案是设立合宪性解释基准条款.民法典也被寄寓了发挥宪法性功能的雄心,但该功能只具有限定性的内容,可理解为一种“准宪法性”的社会建构功能,尽管其不应被刻意夸大,但毕竟有助于宪法国家统合功能的实现,并可奠立宪法秩序的基础.在民法典中写入公法性条款可理解为“民法的宪法化”,后者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实际上是宪法与民法之间在规范上对向互化、彼此交融的一种规范现象.

民法典编纂、民法的宪法化、合宪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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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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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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