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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刑法立法观在中国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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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两个刑法修正案显示出刑法规制社会生活的范围拓展、力度增强,学界对此几乎一边倒地予以批判.这些批判基本从消极刑法立法观出发,其论证以古典理念型刑法思想为支撑,未能有效回应中国当下的社会情势.在刑法观念逐步转向功能主义、刑法与政策考虑紧密关联的今天,刑法的谦抑性并不反对及时增设一定数量的新罪;刑罚早期化与转型中国社会的发展存在内在联系;意欲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将限制、剥夺公民人身权利的处罚事项纳入刑事司法的审查范围.积极刑法立法观的确立有其社会基础,也更符合时代精神.与之相匹配,未来中国的刑法立法从技术层面需要考虑进行相当规模的犯罪化,但处罚不能轻易由轻改重;增强立法的问题意识、难题意识和实证支撑,提升不法的直观性、可感性;对公众的情绪化呼吁保持足够的理性与警惕;建立与新设大量轻罪相契合的刑事程序;尽可能降低犯罪的附随负面效应,使罪犯能够顺利回归社会.

刑法修正、古典刑法思想、谦抑性、积极刑法立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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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14ADZ139的阶段性成果.

2016-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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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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